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
一、明确经营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此规定,经营所得减除项目包括了基本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而未包括专项附加扣除。广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必要补充,对于完善社会经济,保障供给,解决劳动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他们也有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等各项支出,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能惠及所有的纳税人,将是制度的缺陷。
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删除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不予退税的规定
对于该条第二项对规定的在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将不予退税的规定既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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