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法[2014]21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热水资源税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热水开采使用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征收地热水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地热水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区分商用、民用,民用地热水为0.6元/吨或立方米,商用地热水2元/吨或立方米。“民用地热水”在此指开采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将开采的地热水销售给居民的生活性地热水。
三、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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