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自行办理?
问:分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自行办理?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第八条的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2015年7月1日后改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相关文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 |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1/17 |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四期) | 10/30 |
· 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1/3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 9/13 |
· 最全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9/26 |
· 退役军人、军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 | 9/26 |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 9/26 |
· 明天开渔啦:不得不说的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 9/26 |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之地税篇 | 9/26 |
· 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延续 | 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