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8]3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二、对《
三、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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