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备案方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事前备案类项目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由事前备案调整为自行申报管理。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五条“企业政策性搬迁征收管理”的内容修改为:“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报送相关资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包括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文件;
4.资产处置计划;
5.取得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相关凭据;
6.申报搬迁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对政策性搬迁项目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同时要按照搬迁项目设置备查账簿,对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进行真实反映。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管理调整为自行申报管理。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28、29项、第三条第(一)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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