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象二:工资薪金支出相关台账资料不健全。
《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但从基层税务机关检查来看,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工资薪金列支混乱,资料不全,使得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认定困难;另一方面“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的政策又促使部分企业故意钻政策的空子,补做造假现象频发,最终被处罚。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而会议费没有扣除限额,于是长期以来,就有部分企业就将招待费变相开成了会议费,在税前全额扣除。这种做法在今后的汇算清缴中将被禁止。根据《办法》规定,会议费用入账的同时,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若对此类材料造假,则漏洞较多,容易被发现,同时税务机关对第三方取证也非常方便,因此纳税人应实事求是,虚报造假行为不可取。
部分企业为了节省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或是想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将发放福利用品列入了劳动保护支出,以求全额扣除。针对此类现象,《办法》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税务机关将以此判断福利用品性质并进行纳税调整和处罚,因此纳税人不应投机取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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