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63号 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
2011/11/22   阅读:1131   字体大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8-09-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763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规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已失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添加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发生财税[2008]108号已失效文件第三条规定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单独认证,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中的固定资产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加强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真实性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数据统计工作,各省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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