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16号 2016-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39号)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相关文章: 进口天然气 税收优惠政策 |
|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1/17 |
|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四期) | 10/30 |
| · 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1/3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 9/13 |
| · 最全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9/26 |
| · 退役军人、军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 | 9/26 |
|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 9/26 |
| · 明天开渔啦:不得不说的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 9/26 |
|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之地税篇 | 9/26 |
| · 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延续 | 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