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总价计税
2011/11/22   阅读:1708   字体大小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国税函[2009]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中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批复文件指出,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批复还特别指出,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近期,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频繁,国税总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文明确相关税收的计算方式。      早期法规:      财税[2004]134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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