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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