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向其出资设立的公司借款,公司除了要确保借款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外,还要关注因借款可能引发的税收风险,如果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可能会给公司、自然人股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此类借款在怎么样的情况下需要纳税?需要缴纳什么税?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情
案件争议焦点
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企业所借的款项,在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吗?
律师分析
B公司借款给股东李某、张某、王某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
依据上述规定,B公司需要就李某、张某、王某的借款代扣代缴所得税。但B公司却未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以长期借款的方式变相向股东发放股息、红利,规避股东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可以有效的遏制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A公司和李某、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B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向B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265万元、305万元。2012年5月李某、张某、王某将上述借款全部归还了B公司。2013年3月,B公司所在的地方税务稽查局对B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于2014年2月对B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B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责令B公司补扣、补缴。B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李某、张某、王某向B公司的借款虽然已经归还,但归还借款时间超出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限,且借款未用于B公司的生产经营,B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维权法律小贴士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为这样的企业不属于《 (二)如果遇到自然人股东无法在纳税年度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情况,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要求该股东先归还借款,再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内将归还的借款再次出借给该股东,即采用转借的方式来规避纳税风险。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但我们也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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