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法支付的代收水电费如何纳税?
2011/11/22   阅读:1455   字体大小 :    
问:我单位属于非物业管理企业,代员工收取水电费,并支付给上级单位。目前由于上级单位不需要我单位支付这部分水电费,造成我单位其他应付款挂账。这部分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是否缴税?  答:1、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代收水电款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处理:  问题所述事项,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水电费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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