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6/6/27 阅读:1192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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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2016.2.3
(国务院两次发文共取消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2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5
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具有环境监管部门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6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7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注销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