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职工食堂内部用餐是否视同销售?
2011/11/22   阅读:788   字体大小 :    
问:餐饮业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用餐,采取企业给予一部分补贴,剩余部分需职工自己付款的形式,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税款?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因此,问题所述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收取对价,如果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餐饮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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