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船舶通行费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名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船舶通行费主要采取在船舶过闸、签证时设点收取,不得对运行中船舶拦河征收。
船舶通行费经批准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实行委托征收,应签订《湖南省非税收入委托征收协议书》,其代征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不按规定缴纳船舶通行费或违规收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文章: |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 10/30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10/30 |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 10/30 |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 10/30 |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 10/30 |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 6/28 |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 6/28 |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 6/28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6/28 |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 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