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在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区域外之间)销往境内区域外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三、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内销时,先由区域内企业根据H账册内容录入《选择性征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向海关申报,区域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域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
四、双报关模式下,区域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经营单位”栏填写内容应当与《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一致;区域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五、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在《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栏填写“Y”,在《联系单》表体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六、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联系单》有效期内,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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