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上市有关的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对上市所筹资金的调回及结售汇的外汇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初步招股说明书;
(五)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金调回境内的计划;
(六)视情况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正式招股说明书;
(三)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正式招股说明书;
(三)有关的外汇登记文件;
(四)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
(五)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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