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
致同观察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对部分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备案手续统一各地执行口径并进一步明确,简化和调整:
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明确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以上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差额缴纳增值税。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拓展至全国
另外69号公告对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规定按照69号公告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住宿服务业和旅游服务业的规定
1.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确认了只要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即使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纳税人仍可以以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建议纳税人应准备好相关真实性交易的支持文件以作税务局备查。
2.将财税36号文中住宿业中未列明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补充,即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