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赁服务: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为经营租赁;
(二)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一)老设备老合同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收入的核算
纳税人对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或简易计税方式计缴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相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企业应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式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税项目等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对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除外),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应予以进项转出处理。
(一)本市凡需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政策的有形动产租赁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老设备申报登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由其扣缴义务人书面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老设备申报登记。
(一)企业申报登记:本市经营租赁服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老设备申报登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由其扣缴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老设备申报登记。
1.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资产申报登记清单(附件一);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资产申报登记清单
2.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收入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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