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01号:政策救市,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暂免个税
2015/10/10   阅读:1827   字体大小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连夜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财税[2015]101号),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有媒体分析认为,差别化征收红利税后,价格低分红多的绩优蓝筹股将更受青睐,且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吸引更多长线机构投资者入市,优化市场的投资结构,利于市场的稳定。实行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对股市而言是一项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尤其是在市场长期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此举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的呵护之意。
  
  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财税〔2014〕48号文,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2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财税[2012]85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