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方的财税处理
由于是控制,所以适用《企业合并准则》。对于同一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量,对价差额依次顺序冲减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对于非同一控制,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合并成本也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报表中公允价值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形成商誉,每期需做减值测试。
收购方按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0.5‰贴花。
如果采用股权支付和现金支付,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其他非股权支付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收购方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收购方对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转让方的财税处理
对于自然人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收购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收购方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文件依据是《
根据《
不论自然人和法人,转让方同样按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0.5‰贴花。
对于法人转让方转让股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形成投资收益。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转让方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对于资产计税基础,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但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非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文件依据:《
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实是对转让方的一种暂时照顾,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转出股权的原始价值形成投资收益,其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差额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实质是所得税的延后,待日后转让这部分股权时再纳税。需书面申报备案。
被收购方如果改制与转让股权同时发生,对于土地增值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改制本身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依据是《
(3)被收购方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非同一控制下100%股权收购的,被收购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账面价值不可更改。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被收购方如果改制与转让股权同时发生,如有房屋土地还可能涉及契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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