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通知规定,除
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明确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三、明确研发项目需有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书
各地政府对于项目的鉴定工作要求不一。北京市2011年发布了《关于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提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做项目鉴定,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除上述规定之外,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依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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