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
2011/11/22   阅读:812   字体大小 :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种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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