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现发现一种新的骗局,提醒大家注意,并请相互转告。先以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打消警惕,再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但提出只要抵扣联,说是要认证通过了后才付款,发票联存在开票方,付款后随货一起寄达。
现经查发现,这类事情中的开票信息错误,税号和购货方名称不一致!万望大家小心!
早前媒体报道——
针对这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一、提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人员业务素质,在代开发票时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要求其提供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并提供已向购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销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不能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应在发票盖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是做防伪印刷,使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与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明显区别,保证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二次使用。
三、按”金税工程”要求,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2年4月1日起万元版手工填写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这之前对手工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强监控和审核,对企业取得申请抵扣的手工填开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不仅要检查发票的真实性,还要检查其票面是否有涂改过的痕迹,审查发票的号码是否存在整本拆开使用及同一企业同一时期(一般为2个月)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多本发票号码的现象和拆本开票以及同本发票超限开具的现象。对存在这类问题的要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发困调查,以确认取得专用发票的真实性。
四、加强对企业有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经办人,一定要增强其防范意识,要求其在取得手工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查明该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司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是在税务机关领购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要求其出具发票领购簿)。
五、这一现象应引起各级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视,严格防范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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