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2]22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一、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应依照前述“273号通知”有关规定由所属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有关税收>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1〕684号)收悉。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
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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