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分摊的广告宣传费可限额扣除
2013/4/12   阅读:728   字体大小 :    

  国庆节期间,河北省某家具厂的特许加盟商(法人企业)推出商品让利促销活动。加盟商与家具厂商议,活动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家具厂负担一半,可是家具厂担心这项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可见,关联企业之间按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企业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税前扣除。

  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解释,构成关联企业的其中一种情况是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加盟商与家具厂是关联企业,对加盟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分摊协议归集至家具厂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应注意的是,归集到家具厂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有限额规定,即不得超过加盟商当年销售收入的15%。

      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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