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负数发票条件
2011/11/21   阅读:645   字体大小 :    
问:去年已销货,2008年2月购货方提出退货,没有退给增值税票,只开了证明单,是否能开负数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因未给出蓝字专用发票是否认证、购货方是否提供《通知单》等情况,请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是否开具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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