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调整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明确计税方法明确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
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
这次税务总局出台公告,同步调整了税务总局印发的现行税收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规定,将临时外出经营业务、拍卖、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等政策中6%、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同时,对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明确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具体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相关文章: 增值税征收率 |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9/2 |
| ·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进行时 | 7/15 |
| · 重庆典当、拍卖行业7月1日起6%和4%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 7/15 |
| · 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简并解析及实务操作要点 | 7/15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新旧政策对比表 | 7/15 |
| · 财税〔2014〕57号: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后应纳税额的计算 | 7/15 |
| · 增值税征收率6%和4%统一调整为3% | 7/15 |
| · 统一两档增值税征收率为3% | 7/15 |
| · 七类行业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7/15 |
| · 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