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机打发票抬头多写了一个“市”字,发票是否有效
问题:开票单位为我公司开具有地税机打发票抬头多写了一个“市”字,比如应该是“大连中山区阳光商店”,对方开成“大连市中山区阳光商店”,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报销?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关于印发2012年发票管理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大地税票便函〔2013〕2号)的规定,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时,付款方名称栏填开要求如下:
“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要求,开票单位应按贵公司实际名称准确开具,开具有误的,收票方可将发票退回,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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