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小轿车发生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011/11/22   阅读:1085   字体大小 :    
问:本企业无偿租用小轿车,发生的保险费、养路费、燃料、修理、审验费、过路费、外环通行费等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租用合同已明确费用由本企业承担)?具体那些费用不能列支请详细解答。  答:目前国家的税法对些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地的税务机关对于此种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的规定:有租用合同规定油料费等临时性费用由承租方支付的,可以由承租方依合法凭证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养路费等与产权相关的费用,应由产权所有者支付,承租方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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