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广东省当地装备制造企业,申请办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申请事项转报工作的实施主体机关。
(一)申请书(含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4)。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5.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申请材料应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正式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直接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企业应最迟于3月31日前将所有材料装订好交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所有企业申报材料出具上报文件直接转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未补齐材料的,我委将按企业所提交材料直接转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他需补报材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如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报材料有任何意见,各自迳向上级部门反映。
广东省经信委关于实施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转报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3]785号)
1、**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
2、**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
3、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
4、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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