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税盘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税率”栏打出的是“***”,但是“税额”栏有数字。
2.对于免税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税率”栏打出的是“***”,同时“税额”栏打出的也是“***”。
3.也就是营改增后存在“税率”栏是“***”的专票和普票。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
根源是税额和金额栏没有正常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关系,则税率栏为“***”。
【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800000)×5%=10000元
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1 5%)=9523.81元
金额=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说明: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元,其中9523.81=(1000000-800000)×5%/(1 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
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8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4.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和扣除额800000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9523.81元和不含税金额990476.19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个人出租住房代开发票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
金额=价税合计-税额
例如:某自然人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1万元。
原营业税=10000×1.5%=150元
现增值税=10000/(1 5%)×1.5%=142.86元
金额=10000-142.86=9857.14元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机关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机关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电子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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