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时,哪些情况资产转移涉税,而哪些又不涉税,以及相关的税法规定又是怎样的。
总分公司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在日常经济业务中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其中哪些事项涉税或不涉税的问题,很多企业并不十分清楚。下面就根据税收法规定分析一下:
涉税的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则属于无形资产。
那什么情况下资产转移涉税,什么情况下不涉税呢?
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
像上述情况,只要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了,并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了,受货机构就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行为的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
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总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划拨资产———划出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
总分机构划拨固定资产——房屋及土地、无形资产等涉税问题:
上述资产的划拨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
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处理问题。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照《
关于契税,根据《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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