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91号文:影院等按票房收入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印发《
事实上,早在2006年7月,财政部、广电总局曾印发《
此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亦即,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从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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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2006年7月,财政部、广电总局曾印发《
此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亦即,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从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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