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纳税人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是否有冲突?
2011/11/21   阅读:895   字体大小 :    
销售“纳税人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是否有冲突?问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里仍保留“纳税人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掉了,然后用了一段时间后转让,又可免征增值税,那不是太合算了吗?两者是否有冲突。 回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性。但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仍然适用国税函发[1995]288号及《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目前尚未有新的文件予以明确。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是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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