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的公告
2014/11/12   阅读:676   字体大小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缴纳税费款;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缴纳税费款。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止,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为本次结算申报的对象。
 
  二、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每月定额、实际经营额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申报者申报的其他项目。
 
  三、申报方式和时限:
  各“双定户”在2014年2月20日前就近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地税窗口提供“同城通办”和“免填单”服务。
 
  四、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事项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绍兴市地税一分局办税大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电话:850870111
 
  绍兴市地税一分局城东办税大厅
 
  地址:延安东路481号电话:88337701
 
  绍兴市地税二分局办税大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电话:88159106
 
  绍兴市地税二分局滨海延伸申报点办税大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电话:82789066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30日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6/28
安瑞事务所 2026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