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的坏账损失未报税局批准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问:核销的坏账损失还未报税务局批准,先做财务处理挂“待处理财产损溢”,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答: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会计处理要按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办,而有关税法的规定只规范税务处理。具体到问题所述,在会计上,企业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发生了坏账损失,一般经过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之类机构决议即可进行会计处理。而税务方面,则要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申请批准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认为确实属于损失的,即可履行内部程序后按照损失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如果该等损失未能及时申请税务机关批准或者所提供的资料不满足13号令的规定未获批准,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做纳税调整。另外,按照13号令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虽然坏账损失不同于其他财产损失,在时限上相对宽松,但出于降低纳税风险和便利于会计处理的考虑,实务中企业对单笔往来确认坏账损失时以符合会计和税法双重规定标准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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