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10]25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出口企业2007年以来出口收汇逾期核销的实际情况,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特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试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出口企业因收汇逾期核销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已经多次收集反映,并统计上报数据。对于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属于企业已准期申报核销,客观原因致使核销逾期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发生逾期收汇核销的情况,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书面报告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已退税货物出口收汇核销的核查工作,对于逾期核销的出口货物,可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出口收汇逾期核销,出口企业如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四、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精神妥善处理2007年以来我市出口企业收汇逾期核销问题。今后对逾期核销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批情况实行按季报告制度,各主管退税机关每季度后的七天内应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送“逾期核销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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