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和汽油税目相继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征收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纳税申报安排
根据《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调整后的申报表及附表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如涉及2014年11月成品油消费税补充申报等事项,仍使用《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
《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由于缴款凭证上注明了消费税税款,可依此计算扣除;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可能不一致,因此需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同时,为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公告》调整了纳税人填报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的表样及内容;同时,对纳税人应建立的《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进行了修改调整,作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管理的基础性备查资料。
附件: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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