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5]105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10/10   阅读:748   字体大小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5]1059号    2015-7-24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精神,现将煤炭资源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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