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批化学原料几年前从日本进口,现在时间久了一直卖不出去也不能用了,没有收入,单纯报废,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税前能否列支?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毁损类存货,首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其次,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且无残料,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参照《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报废的这部分原材料若为超过保质期报废,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否则应按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专项申报。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照《
《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造成报废损失的原材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原材料损失一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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