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如何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答:根据《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六、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联次?
答:根据《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
根据《
九、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能够累加享受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本通知有关定义(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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