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审理标准的公告
2015/7/16   阅读:1707   字体大小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审理标准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3-5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本级(以下简称区局)实行同级审理,即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区局稽查局查办的符合区局重案审理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盟市局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上报区局审理。

二、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为查补税款1000万元(不含滞纳金、罚款)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各盟市局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报区局备案。

四、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运行情况,不定期适时调整优化。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国税发[2012]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标准的通知》(内国税稽函[2007]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5日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