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立法法》中有关税收等11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2015/5/4   阅读:757   字体大小 :    

  新华社今天发布《立法法》全文,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立法法分为“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备案审查”“附则”等6章,共计105条。
  
  其中,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
  
  以下为第八条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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