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9]15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请示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请示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9]150号 2009-7-9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5]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专用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但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将纳税人提供的房屋权利价值、房屋结算单或单位集资建房价格证明,以及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价值证书等作为扣除凭证,以售房收入减去扣除凭证记载的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相关文章: |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 2/18 |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 1/16 |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 1/16 |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 1/12 |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1/26 |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 11/26 |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 11/26 |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 11/26 |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 11/26 |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