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国税关于做好同期资料管理的提示性通知
2011/11/22   阅读:1431   字体大小 :    
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现将同期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除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外,对年度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年度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但对准备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可延期到2009年12月31日。    二、需要报送同期资料的企业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果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本通知第一条准备同期资料企业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同期资料主要包括的内容    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个方面,具体的内容请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对企业做好同期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二)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果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三)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定期抽查企业同期资料的保存和提交情况。对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交易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7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        第三章  同期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第十八条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第十九条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条 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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