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4.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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