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啦!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哪些相关的涉税事项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编花了大力气来整理,有案例、有政策、有提醒!还在等什么,准备开始啦~~~
晨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为晨曦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晨曦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以下几项资金拆借业务:
一、有偿借款
(一)非关联企业借款
立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立红贸易公司)是一家独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晨曦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用于费用化支出),合同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2月28日偿还,年利率为6%,并按月支付利息,2017年3月31日,立红贸易公司向晨曦贸易公司支付了当月的利息5万元。
解析:根据《
因此,针对该笔贷款服务,晨曦贸易公司应向立红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立红贸易公司也不得对其进行抵扣,若抵扣需于抵扣当期对该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二)集团公司统借统还
山高贸易公司是晨曦贸易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母子公司)。2017年4月1日,晨曦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了5000万元,年限为3年,年利率为6.6%,按月支付利息。当日,晨曦贸易公司收到该笔贷款时,将其中的500万元以统借统还的形式借给山高贸易公司(债资比小于2:1),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中签订的年利率为6%,年限为2年,按月支付利息。(假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
解析:(1)根据《
因此,晨曦贸易公司对山高贸易公司的该笔借款业务年利率(6%)小于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6.6%),所以该笔贷款收入免征增值税。
PS: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
(2)根据《
而山高贸易公司债资比小于2:1,且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因此,其向母公司——晨曦贸易公司针对该笔业务支付的全部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PS:房地产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具有相关特殊规定,根据《
二、无偿借款
晨曦贸易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无偿借给其子公司山高贸易公司100万元,山高贸易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偿还了该笔借款,未签订任何合同。(假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
解析:(1)根据《
晨曦贸易公司对于山高贸易公司的100万元借款不收取利息,视同销售服务,需计征增值税。
(2)根据《
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也不属于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晨熙贸易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应的营业外支出(无偿借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83.02元。
三、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
晨曦贸易公司的股东杨小强于2017年8月向企业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经营。
解析:根据《
因此,对于股东杨小强向晨曦贸易公司借走的300万元可视同分红,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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