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8]31号 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 1998-03-03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8]31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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