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税务机关在检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要求冶金矿山(也称高危企业)和煤炭企业对检查所属期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以下简称“两费”)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而不管是哪一纳税年度。殊不知,国家已明确在法定时间内提取未使用的“两费”可结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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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相关企业在上述
例如,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尚有按规定提取未使用的维简费160万元,2013年度已使用60万元,则对剩余的100万元可继续结转到2014年及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必对该企业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用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上述“两费”进行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是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维简费”一词来自《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一条“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煤炭生产企业用得比较多,该部分资金相当于折旧。
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使用范围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包括: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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